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宛政〔200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南阳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确保乘客、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南阳市辖区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城建、物价、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规划、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要坚持统筹规划、适应需求、合理发展的原则。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严格控制出租汽车的盲目发展;同时必须兼顾与城市公交、县乡班线客运之间的衔接,划分经营范围,确保协调发展。
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坚持统一管理,逐步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采用先进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倡在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统一配置全球定位系统(简称GPS)。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依法审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