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遵守交通法律和行业服务规范,做到安全行车、文明服务;
(五)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六)不得聘用无客运资格证的驾驶人员从事出租汽车运营。
第十一条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制度,按考核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出租汽车经营者信誉等级为B级的,给予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审批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整改期满,信誉等级仍为B级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必要时,责令其与信誉等级高的企业整合或将其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调整到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中,或者相关车辆停业整顿,其原有出租客运经营期限届满后,出租客运经营权由许可机关收回。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号牌;
(二)统一配置顶灯、安全隔离网和营运标志牌,统一车身颜色;
(三)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价器,并经法定计量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安装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四)车门上喷涂所属公司的名称,在明显位置显示运价标准、监督电话。摆放合法有效的《南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五)保持车容美观、整洁、卫生;车体粘贴、喷涂广告的,应遵守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经营行为等。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有其他安全隐患的;
(二)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服务设施破损、残旧、污垢严重、不宜乘坐的;
(四)车牌号码及公司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