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南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
南阳市可再生能源自然资源富有,已广泛应用在各个领域,尤其在建筑中应用太阳能和浅层地热能技术成熟。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管理全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有序应用,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结合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总体要求,就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将可再生能源应用于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以及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和实施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科技、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