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9年8月28日 川价发[2009]150号)
省卫生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财综[2008]7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95号)精神,按照补偿鉴定直接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了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每例5000元,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和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可以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异常反应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四、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组织鉴定的医学会自身其他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医学会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