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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渝财企[2009]427号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渝办发〔2009〕2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 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符合环保要求的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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