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九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十条 报废车辆与新车的车主须为同一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周三、周四,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申报补贴资金时车主应向车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