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经车籍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签字盖章审核确认);
(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经车籍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审核确认);
(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
(四)《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
(五)新车购车发票复印件;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八)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报废“黄标车”的车主需提供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九项相关材料;报废老旧汽车的车主需提供第二项至第九项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上;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自治县)的汽车保有量、普及情况、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兑付进度,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测算补贴资金分期直接拨付到区县(自治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如实际兑付补贴资金超出市财政局预拨额度,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待市财政局补贴资金到位后归垫。
第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政策宣传、联合服务窗口设立、业务培训等事项适度安排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于2010年7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