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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从事“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质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项目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管理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联共同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两癌”检查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协调参与单位的工作,监督评价等具体工作。
  2.县妇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项目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两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的实施。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项目技术指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两癌”检查的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开展项目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机构职责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项目工作要求,分别制定辖区内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工作计划和流程;负责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和“两癌”检查技术服务;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开发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两癌”检查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做好阳性人员的随访。
  2.承担“两癌”检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成立“两癌”检查工作组,专人负责;做好相关登记,收集签署后的《“两癌”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建立“两癌”检查档案;有关信息按要求及时上报与反馈;进行可疑病例随访;对检出的可疑病例,进一步明确诊断,及时治疗。
  3.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广泛宣传“两癌”检查的重要意义和防治知识;登记辖区内符合检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发放《“两癌”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督促其接受检查;协助检查机构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受检妇女,并随访可疑病例的诊断治疗情况。
  (三)信息管理
  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妥善保存个人检查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将“两癌”数据按季度报送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将汇总数据分别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妇女保健院,省妇女保健院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
  五、经费管理
  (一)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按工作量拨付。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项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一旦发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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