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外出外来业务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8月27日 粤地税函[2009]68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纳税人外出外来经营活动税收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51号)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外出外来经营活动税收业务数据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信息
由于我省部分地区还存在在大集中系统之外开具《外经证》、手工填开《外经证》及《外经证》缴销比例过低等情况,造成后续管理存在管理上的风险和漏洞,各地必须对《外经证》的缴销情况进行逐一核查。
1.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逾期未缴销的《外经证》,必须认真分析原因,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并积极与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沟通,掌握外出经营活动详细情况,确保税收不流失。对《外经证》逾期未缴销但仍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引导其重新申请开具,同时缴销原《外经证》,并将其纳入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模块(以下简称“新模块”)进行管理。对在大集中系统外缴销的情况,必须及时核实相关税款是否已准确入库,并及时在大集中系统对原《外经证》补录缴销信息。
2.对未到期的《外经证》,应统一转入新模块进行管理,同时对原《外经证》信息进行缴销。
(二)清理外来登记信息
目前部分地区地税机关对外来经营的同一纳税人赋予多个纳税人编码,导致大集中系统中同一个纳税人用多个纳税人编码申报纳税,造成税收管理的混乱。各地必须全面核查外来纳税人在本地的经营信息。
1.对于省内(不含深圳,下同)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各地应摸清本地外来经营情况,并与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新模块传递的外来经营信息进行比对。对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已纳入管理的,必须在新模块标识为已报验并核定应缴税种,确定原纳税人编码(若是已纳入跨区涉税项目管理模块的市内跨区经营,则此处指项目编码)清缴税款后,注销该编码;对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未纳入管理的,应对其划分项目征管归属并督促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在传递的信息中未显示但纳税人已在经营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其纳入新模块进行管理,与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沟通后,在报验、核定税种、注销原外来登记编码的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