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省外或深圳市外来经营的纳税人,若核实经营结束的,必须督促纳税人结清税款、清缴发票,并将原编码转为注销状态;若仍在经营的,必须在原编码结清税款、清缴发票之后,将原编码转为注销状态,并在新模块核实其纳税人编码后进行外来经营项目登记,一个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只能有一个纳税人编码,不得重复赋予。
3.目前有些地方存在将部分外来登记的纳税人作为一般税务登记或者其他税务类别进行登记的不规范情况,各地要一并清理。
二、清理工作时间安排
各地应于9月20日前完成省内外出经营的《外经证》信息及跨区涉税项目模块的外出项目清理工作。从9月21日起,各地利用新模块从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传来的外来经营信息与本地核查信息进行比对,并于10月15日前完成省内外来经营信息的清理。在省外或到深圳市经营的《外经证》信息、从省外或深圳市外来经营的信息应于10月15日之前清理完毕。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对于当前仍在经营的外出经营项目以及今后发生的外出外来经营活动,必须将其纳入大集中系统外出外来经营管理模块进行管理。
(二)对于省内外来经营的纳税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得对其赋予纳税人编码;对于省外或深圳市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各地不得重复赋予纳税人编码。
(三)对于外来经营的纳税人,不得在大集中系统进行临商申报,必须在指定界面进行申报。
(四)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对在本地因走逃失踪已按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而发现其在外地继续经营的纳税人,应与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加强协作,并按规定处理。
(五)对仍在经营的外出外来经营项目,需注销旧数据并将其转入新模块管理的,必须将已注销的原编码(外经证则为原文书号,外来登记则为原纳税人编码,跨区涉税项目则为原项目编码)标注到新模块相应经营项目的备注栏,以便日后关联管理。
(六)由于新模块上线使用后,省局将于2009年年底前屏蔽使用跨区涉税项目管理模块。因此,此次清理过程中,使用该模块的地区可一并将正在经营的跨区涉税项目业务数据进行清理。
(七)各地应在基层报送相关清理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对下属单位清理工作的完成进度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