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二、外出经营项目的报验登记
  (一)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省内纳税人还需提供项目编码)向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二)省内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使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赋予纳税人的唯一纳税人编码进行税收管理,不得另行赋予纳税人编码。
  (三)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首次来省内外出经营的,需填写《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和《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由首次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赋予唯一的纳税人编码,不得核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将使用此编码在省内办理所有涉税事项。
  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再次来省内经营的,应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首次报验登记时被赋予的纳税人编码,并填写《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
  (四)若省内纳税人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编码对其进行经营项目登记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得另行赋予纳税人编码。
  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信息传递之次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传递过来的经营项目进行管户确认。在时限内确认管户的,则视同纳税人已开具《外经证》;若超时确认或确认不属于在管范围的,则视同未开具《外经证》进行管理。
  三、外出经营项目的税收管理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外出经营收入、缴纳相关税费。
  (二)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纳税义务发生次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补征税款。
  (三)省内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外经证》或外出经营项目到期,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于到期前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续期。受理方地税机关应当将审核同意的续期信息传递至另一方地税机关。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请续期。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提交相关申请之次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纳税人在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外经证》到期,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于到期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后申请重新开具。
  (四)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指派税收管理员对来辖区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
  (五)外出经营项目符合重点税源条件的,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源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重点管理、重点监控、重点服务,加强对项目完成工作量(项目进度)、项目价款结算、发票使用以及地方税收缴纳等情况跟踪管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