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对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的管理。如发现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中不及时结转收入、不按期缴销《外经证》、虚列成本费用等情况的,应及时督促纳税人限期改正,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外出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沟通,共同做好外出经营项目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八)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到指定纳税地点主管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相关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的纳税情况予以核实。
(九)纳税人在省外或深圳市的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外经证》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省内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活动结束,不用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十)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相关情况如实填写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经证》上。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
4.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
附表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新开 □续期
纳税人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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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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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所在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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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出经营所在区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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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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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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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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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本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经办人: 纳税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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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地税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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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外出经营外管证有效日期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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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地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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