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若纳税人到省内外出经营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将通过大集中征管系统传递电子版《外经证》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要向纳税人打印核发纸质版《外经证》。
2.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外经证》后,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应持有填表说明中的第一点提及的资料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不需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需持有的资料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纳税人应当持《外经证》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原《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附表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外证〔 〕 号 项目编码: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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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
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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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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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件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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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件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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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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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出经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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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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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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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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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劳务
| 劳务地点
| 有效期限
| 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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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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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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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 数量
| 销售地点
| 有效期限
| 货物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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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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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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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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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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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日期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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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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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劳务
| 营业额
| 缴纳税款
| 使用发票
名称
| 发票份数
| 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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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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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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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 销售数量
| 销售额
| 缴纳税款
| 使用发票
名称
| 发票份数
| 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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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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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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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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