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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备注:
  1.若纳税人到省内外出经营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将通过大集中征管系统传递电子版《外经证》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要向纳税人打印核发纸质版《外经证》。
  2.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外经证》后,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应持有填表说明中的第一点提及的资料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不需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需持有的资料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纳税人应当持《外经证》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原《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附表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外证〔  〕  号    项目编码: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件

名称

 

身份证件

号码

 

税务登记地

 

外出经营地

 

登记注册类型

 

经营方式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应税劳务

劳务地点

有效期限

合同金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货物名称

数量

销售地点

有效期限

货物总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总金额

 

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以下由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填写

应税劳务

营业额

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

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

 

 

货物名称

销售数量

销售额

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

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

 

 

……

 

 

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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