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纳税人首次基本信息登记后的纳税人编码全省通用,在省内办理所有涉税事项均使用此纳税人编码。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首次来省内经营的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时使用。再次来粤时,需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原纳税人编码,不能重复索取纳税人编码。
2.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经证》(持有此证的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提供);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附表4:
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
□新开 □续期
纳税人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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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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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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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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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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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本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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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机关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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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间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前,应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项目结束。
填表说明
1.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省内纳税人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但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需持如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