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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民爆行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能,确保经营安全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民爆物品管理和经营中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中的安全负责监管。要把强化管理,规范经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民爆行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三全”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因非法、违法、违规、违章作业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同时要建立健全制度,严格依法管理,各级安监、公安部门要加强联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制定出台民爆物品管理办法。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民爆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督部门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巩固整合成果,严格依法经营
  近两年来,我市根据《关于加快我省民爆物品销售企业整合工作的通知》(川民爆〔2006〕16号)精神,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对全市民爆行业进行了资源整合。整合后,全市只有一家公司取得了民爆物品的销售资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境内销售民爆物品均属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取缔。
  三、坚持属地管理,强化安全检查
  按照《条例》规定,对民爆物品的销售必须坚决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在我市境内施工建设单位购买民爆物品,必须报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由有资格经营的单位负责销售。各施工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军队所属地方建设)必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的规定采购民用爆炸物品,对未经审批违规购进的民爆物品一律予以没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中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对临时存放仓库的安全条件要严格审查,定量储存,硬件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要加强使用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管,要加强节假日,重要时段的安全检查,确保民爆物品在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全过程安全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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