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畅通渠道,开发岗位
(五)广开就业门路。进一步完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带动工程,通过大企业大集团带动和影响区域相关产业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提供更多不同层次的就业岗位。
(六)加大投资带动就业。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就业。项目开工建设时,要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七)稳定就业岗位。认真落实特定扶持政策,通过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降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合理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和岗位补贴,减轻企业负担,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指导企业通过协商薪酬、调整工时制度、开展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落实政策,优惠扶持
(八)延长扶持政策期限。对2008年底前审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中在2009年内享受期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从2009年起,各地不再审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九)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延长到2009年底。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实行收费减免扶持。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