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投资卫生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2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城区三园区,市级有关部门:
中央投资卫生项目是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揽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完善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医疗卫生制度的重大战略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央投资卫生项目的建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
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机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完善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要求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落实好,把中央投资卫生项目实施好,力争三年时间建成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明确主体,依法建设
各区县政府、市城区三园区是实施中央投资卫生项目的责任主体,发展改革、卫生、财政、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支持拉动卫生项目建设。要确保卫生项目建设用地,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在中央投资卫生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项目。
三、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责任追究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要做到科学施工、规范运作,严格执行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抗震设防标准和建筑质量,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切实防止为加快建设而不按法定程序建设的情况发生。继续加强对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管理,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把质量关,将医疗卫生项目建成最安全、最牢固、群众最放心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