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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9〕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川白芷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印刷、使用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对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国家质检总局2008第141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四川省遂宁市涪江流域永兴镇、新桥镇、桂花镇、老池乡、唐家乡、南强镇、仁里镇、回马镇、红江镇、金桥乡、高坪镇、荷叶乡、柳树镇、青堤乡、大于镇、广兴乡、瞿河乡、太和镇、洋溪镇、玉太乡、金华镇、香山镇等22个乡镇。
  本办法所称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前述范围内的白芷种植品,及原材料全部来自前述范围内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四条 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川白芷生产者申请使用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变卖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在川白芷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六条 四川省遂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遂宁质监局)具体负责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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