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七条 凡在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川白芷生产者,均有权提出使用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
第八条 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遂宁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和证明:
(一)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三)指定的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九条 根据生产者提出的申请,由遂宁质监局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发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条 印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6第109号公告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有:
(一)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二)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
(三)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生产者需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必须事先向遂宁质监局提出申请,同时将所选定的具有印钞防伪技术能力的印刷企业报遂宁质监局,经核准同意后可按核准数量印制,严格管理使用,使用情况(包括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及印刷企业名称)应报遂宁质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专用标志溯源体系,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每年复查一次,由四川省遂宁质监局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受法律保护。生产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