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考核细则不适用于县级区。
《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细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试行稿)
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浙江省卫生强市考核细则》(以下简称《强市考核细则》)和《浙江省卫生强县考核细则》(以下简称《强县考核细则》),现就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强市考核细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申报指标部分
1.“申报前两年未出现因防控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重大血液安全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防控不力”是指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
(1)应急准备不充分:指因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应急工作经费、物资储备和应急装备、培训演练等不落实,预案体系不完善,市级卫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未建立,监测、预警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等原因导致出现重大事件或事故的;
(2)报告处置不及时:指事件发生后没有按照有关法规、预案规定的期限进行报告,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导致出现重大事件或事故的;
(3)事件处置失当:指事件发生后没有按卫生部、卫生厅等有关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进行科学处置导致出现重大事件或事故的。
2.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是指局部地区或单位一次发生甲类传染病(或参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5人以上或发生乙类传染病30人以上的暴发疫情。
3.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是指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4.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5.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是指因实验室污染或工作人员感染而造成对人员和公众健康的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故,具体定性如下: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名录》(简称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有可能进一步扩散;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保存的《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或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6.重大血液安全事故是指病人经输血导致传染病发生的事故。
7.“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高于财政支出增长的幅度”中的“卫生事业投入”,是指反映政府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医疗服务支出,用于卫生机构的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补助(不含非卫生部门医疗补助),新农合经费(不含中央和省级投入)及疾病预防控制支出,卫生监督支出,妇幼保健支出,农村卫生支出等。
8.“卫生事业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5%以上”这个指标考核时,将参考当地卫生事业财政投入的绝对数、人均卫生经费、卫生事业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综合评定。
(二)关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部分
1.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参照《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和省爱卫会、省健康教育所编印的《市民健康教育读本》或《农村居民健康教育读本》及届时的卫生防病核心信息,问卷调查10个问题,调查人数为:学生、居民、职工各20人(城乡各抽取一半)。知晓率=答对题数/(提问题数×抽样人数)×100%。
2.国民体质监测是指一个地区根据国家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条例和样本采集规定,依据《国民体质测定标准》的测试项目和评分标准,给出被测试者的形态、机能、素质类状况的综合体质评价,以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的等级来判断体质状况。国民体质监测合格率=通过合格等级以上的人数/被测试者的总人数×100%。
3.甲类传染病2个:鼠疫和霍乱;
4.乙类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3个:(1)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3)肺炭疽。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查明率是指当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数和其中已查明事件发生原因事件数的年度统计百分比。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处置率是指当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数和其中按《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规定时间内及时应急处置事件数的年度统计百分比。
7.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是指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获得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
8.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是指区域内由医疗卫生系统获得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励。
9.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相关人才培养计划是指区域内卫生技术人员列入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或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各类人才培养计划。
1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率是指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护士中,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的人数比例。
11.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率是指近3年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现任和后备领导干部参加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一般为1周)取得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的比例。
12.继续医学教育单位达标率是指区域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标符合率。申报前两年单位内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85%视为该单位达标。
13.社区责任医生是指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工作,接受过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为服务对象提供全面、连续的社区卫生服务,并对其健康服务负责的医生,原则上必须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和公共卫生医师担任,在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农村,暂可由接受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取得执业助理资格的临床和公共卫生医师,或接受过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的乡村医生担任。责任医生的服务内容不能超出其相应执业资格规定的执业范围。
14.办公自动化是指单位内部是否建立局域网,是否实现卫生系统公文收发及日常政务办公的信息化管理等。
15.门户网站是指单位是否按照《浙江省政府部门网站群测评标准》要求建立网站。
1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制乡镇、街道卫生院)、站信息化管理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制乡镇、街道卫生院)、站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具有HIS、传染病网络直报、免疫规划报告、健康档案管理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等功能,应用软件符合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制乡镇、街道卫生院)、站信息化管理率=符合信息化管理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制乡镇、街道卫生院)、站数/本地区已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制乡镇、街道卫生院)、站数×100%。
17.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包括:疫情网上报告信息系统、疫情监测和预警信息系统、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辅助决策信息系统。各信息系统的具体要求见《浙江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浙卫发〔2006〕161号),其中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系统具体要求见《关于推广使用浙江省卫生监督系统应用软件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07〕27号)。
(三)关于卫生资源配置状况部分
1.烈性传染病是指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卫生部规定的新发传染病。
2.市、县级疾控中心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的人员为:公共卫生专业毕业,现从事现场流行病学工作,具有一定实践经验,主持过1次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调查或主要公共卫生项目工作的;参照省现场流行病学培训项目要求,经过规范培训的。
其能力是指: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暴发疫情时,具有独立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能力;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具有制定现场卫生防病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能力;
(3)具有对疾控监测系统进行设计、评价和管理的能力;
(4)具有向决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及与新闻媒体和大众沟通、交流的能力;
(5)具有信息获取、分析和利用的能力;
(6)具有项目申请、计划、实施和管理的能力;
(7)具有撰写调查报告、学术论文和演讲的能力;
(8)具有开展培训和学术指导的能力。
3.“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监测项目数的比例”是指现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能开展卫生部“基本装备”要求的监测项目数与卫生部“基本装备”要求的监测项目数的百分比。多台设备具备同一种监测项目功能的,按1种监测项目数统计。
4.“市级急救机构与县联网建立120信息调度指挥系统,配置符合要求”,是指市、县两级急救机构调度指挥系统实行联网,急救信息互通,市级急救机构可以直接监督、组织、调度指挥县级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工作。同时,调度指挥系统包括操作软件、数据库软件、GIS、GPS、车载通信或无线通信等配置符合要求。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指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事、药品、业务、财务、分配等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一体化管理率是指辖区内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数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数的百分比。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设备达到规定标准”,其标准见《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浙卫发〔2007〕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