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为被解救回的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帮助。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原籍地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所在的乡镇、街道和原单位做好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她们的入户、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
(八)建立和完善反拐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按规定列入各有关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各级政府要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多渠道募集资金,保证全市打拐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行动计划》的顺利完成。
四、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是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牵头单位,要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大力加强案件侦破,在拐卖妇女儿童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妇女自身反拐意识,加强对拐情严重地区的综合整治,开展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坚持从重从快、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妇儿工委、妇联要开展反拐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拐情严重地方的预防犯罪工作,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提高其脱贫致富能力,帮助解决维权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民政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管理,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的救助及安置工作,保障被解救妇女儿童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解决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等工作。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的救助或妥善安置。
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的指导工作,加强出生婴儿的统计,做到新生婴儿底数清,严密监控婴儿尤其是违法生育婴儿的生存动态,减少拐卖婴儿案件的发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在拐情严重地方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