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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实施意见

  交通部门要在流动人口聚集的车站、码头、交通工具上加强反拐宣传工作。对进出我市的主要交通要道做好监督检查,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

  政府法制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发展改革、农业、扶贫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非农技能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务工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农村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制度,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为被拐卖妇女儿童提供劳动保障维权服务。帮助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帮助解决就业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工商、人事、文化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规范职业介绍行为,防止务工妇女从劳务市场被拐卖,防止用工单位强迫被拐卖妇女从事色情服务。

  宣传、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工会要积极开展反拐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出版反拐题材的图书、报刊、电子和互联网出版物等,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帮助被解救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坚持正面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综治部门要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方积极开展多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的综合整治。组织社区和广大群众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督促基层政府、社区组织要将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把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打拐工作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经费。保障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的经费需求。

  司法部门要广泛开展反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调解和疏导家庭矛盾和婚姻纠纷。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

  外事、商务部门要做好国际反拐项目的建设和引进工作。加强反拐交流,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的犯罪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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