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双转移”和“退二进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穗劳社关〔2009〕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产业转移、劳动力转移以及“退二进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广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穗字[2008]1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履行规定的程序,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二、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国有企业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交由其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向熟悉劳动保障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咨询,并由企业经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
三、企业职工安置需裁减人员的,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即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含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将裁员方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四、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支付办法;对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情况的处理办法;涉及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问题的处理办法;对本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办法等。
五、安置职工一般不超过6个月,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个月。
六、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