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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双转移”和“退二进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七、企业搬迁、拆迁或易地改造后,凡上下班可乘坐使用财政补贴公交月票的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由企业提供免费交通工具接送,或职工超出原交通费部分合理开支由企业进行补贴的,不需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双方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原国有企业转制职工,企业与职工可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办理离岗退养。对原离岗退养职工,双方可继续履行离岗退养协议。

  如双方协商一致由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经济补偿金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权益。企业破产、关闭、撤销的,应在职工安置方案中明确,并按《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九、对请长假、停薪留职、档案挂靠、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不在岗人员,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理顺劳动关系。对超过时间未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须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规定和程序先行通知有关人员并作处理,不纳入职工安置范围;对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后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按在职职工处理。

  十、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前的工资和有关待遇。

  十二、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住院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出院为止,由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和有关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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