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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产品市场建设的意见


  三、强化农产品市场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加强领导。为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的指导,协调解决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农产品市场建设顺利推进,设立昆明市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支持农产品市场建设的工作合力。

  (十一)科学编制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规划。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规划依据城乡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分区控制性详规、商业网点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明确市场定位、布局、定点和规模。做到“无障碍规划、全覆盖设计、有界面建设、全功能开发”。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规划一旦被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十二)拓宽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投入渠道。进一步完善“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和机制,鼓励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其他有实力的社会力量、外商等多渠道投资建设农产品市场,拓展流通服务业,形成多元化的投入主体。以“银政”、“银农”、“银企”合作为载体,按照“政府搭台、项目支撑、市场运作、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争取政策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对建设农产品市场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流通企业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改善企业的融资环境,争取更好的得到金融贷款支持。

  (十三)扶持龙头企业。对参与农产品市场建设被认定为市级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的,可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符合国家、省级龙头企业条件的农产品流通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经认定的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十四)政策支持。

  1.用地支持。规划布局安排在主城区建设的规范化、大型农产品、农资批发(交易)市场,由政府采取有偿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在安排新增用地计划时,将用地指标单列,挂钩周转指标优先配套,价格按工业用地对待,土地出让纯收益市、县两级分配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返还市场建设主体,支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安排在主城规划区以外的县(市)区定点建设的规范化、大型农产品、农资批发(交易)市场,主要采取“不征不转”(股份合作或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取得使用权,建设永久性设施,确需征用土地的,按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价格按工业用地对待。按上述方式获得的农产品、农资批发(交易)市场建设用地,未经市规划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改变用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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