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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规定的通知
(昆政发〔2009〕60号)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呈贡新区管委会(呈贡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第四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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