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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规定的通知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主城四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组织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八条 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要结合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遵循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雨水收集设施的设计规模,应当根据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W=10-3×b×(A1×a1+A2×a2)

  式中W-雨水收集设施设计规模,m3;

  b-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取25.5mm;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a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8;

  a2-绿地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15。

  (二)设计雨水调蓄排放设施、收集及排放管道(渠)时,雨水设计流量应当根据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Q=1.667×10-2×q×(A1×f1+A2×f2)

  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L/s;

  q-设计暴雨强度,mm/min;

  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q=(12.1+14.4×lgP)/(t+14.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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