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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规定的通知


  式中P-设计重现期,a;

  t-降雨历时,min;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f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流量径流系数,取0.9;

  f2-绿地的流量径流系数,取0.25。

  第九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设计,优先考虑储存直接利用、入渗回补地下水或者综合利用。

  (一)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补;

  (二)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建设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者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十条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在满足收集、处理、贮存回用和入渗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调蓄排放功能,削减雨水洪峰径流量。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当与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相结合。景观、循环水池可以合并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利用设施;绿地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低于周围路面50~100毫米;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20~50毫米。

  第十二条 收集处理后的雨水主要用于绿化、道路清洁、冲厕、景观环境用水和回补地下水等。回用的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确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规定的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雨水回用管道严禁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出水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或其它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中,应当包含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内容。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规划、建设、房管、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备案、证照办理等行政审批环节对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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