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的通知
(黔建招标通[2009]353号)
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秩序,根据省纪委“在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就我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对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且资格证书有效的甲级、乙级(含暂定乙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二、资格复审标准
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复审。
三、资格复审应提供资料
参加资格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资格延续申请的要求提供资料。
提供的资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复印或打印。
四、资格复审程序
1、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复审资料受理并对原件进行核验。
2、评审:组织复审专家组对复审资料进行评审。评审于2009年10月30日前完成。
3、公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经复审符合资格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五、有关说明
1、进行重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2、经复审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资格条件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给予半年的整改过渡期。过渡期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甲级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建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乙级(含暂定乙级)机构的招标代理资格自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