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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职责全省建立集中统一的教育事业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一)省级教育部门统计机构执行全省教育系统综合统计的职能。

  1、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教育统计调查方案及调查表,结合省情,制定全省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做好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学校,下同)报表的设置、统计资料审核汇总和按时报送工作。

  2、对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3、贯彻教育部制定的教育统计工作制度,检查并督促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统计法规。

  4、组织、协调省级教育部门业务处(室)的统计工作,统一管理、编制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

  5、组织、指导全省教育统计干部学习培训和考核,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定、晋升和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二)州(地、市)、县(区)教育部门是教育统计工作的基层综合单位,必须根据统计任务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1、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教育部门制发的教育统计调查方案及调查表,制定本地区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做好本地区所辖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报表的设置、统计资料审核汇总和按时报送工作。

  2、对本地区所辖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3、贯彻教育部和省级教育部门制定的教育统计工作制度,建立本地区教育统计工作制度,检查督促所辖教育部门和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统计法规,促进教育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4、组织、指导本地区教育统计干部学习培训和考核,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定、晋升和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5、管理本地区的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本统计资料。

  (三)各级各类学校是做好教育统计工作的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一名综合统计人员,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本学校综合统计工作。

  1、组织、协调本学校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和省内各级教育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2、对本学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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