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教育事业统计责任制度。从2009年开始,将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纳入教育工作考评指标体系,省教育厅与州(地、市)教育部门省属大中专院校签订《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责任书》,进行量化考核。各州(地、市)与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及时开展量化考核及评比。
5、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奖惩制度。对按期完成统计年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坚持原则,敢于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通报表彰。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不按期报送统计资料,胁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等现象,严肃查处;对统计数据失实的地区和学校,影响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对重大或突出的案件,对其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介“曝光”;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统计工作协调配合,完善统计数据资料管理
教育事业统计事关民生,事关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大局。各级统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本地区统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主动加强与公安、民政、计生、残联、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统计数据会审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分析研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更好地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教育事业统计范围和内容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和办学机构,统计指标有学校(幼儿园)、学生、教师、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教育内部各业务处室的协调配合,建立各处室有关数据反馈、会商、核对、审定制度,认真履行统计职权,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防止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随意干预统计工作、随意改动统计数据现象的发生。要坚决维护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任何单位领导或其他人员,对统计人员依法填报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更不得胁迫、授意统计人员修改,确保教育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准确无误。
加强教育事业统计档案资料规范建设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对教育统计资料要及时收集、规范整理、妥善保存。统计人员变动时,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并按规定履行移交手续,确保教育事业统计的时效性、严密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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