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
(浙政发〔2009〕51号)
台资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是我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适应两岸关系发展的新形势,按照省委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东引台资”的部署要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帮助我省台资企业渡过难关,实现平稳发展,促进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
(一)加强台资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台资企业独立建立或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建各种形式的企业研发机构,提升技术研发能力;支持台资企业委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开发科技项目或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台资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企业集聚地区,建立浙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
(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台资企业,及时办理认定手续,有关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台资企业可申请其对应的专项资金研发项目的资助。
(三)支持引进台湾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围绕“台湾农民创业园”,支持引进台湾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先进农业设施设备,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对符合《省财政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7〕104号)要求的台资农业龙头企业,优先给予申报安排有关项目。对台资企业从台湾地区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科技项目,在农业科技经费上给予优先扶持。台资农业科技型企业按照《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农〔2002〕234号),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程序和条件申报项目。
(四)鼓励台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为支持台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9〕60号)的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贴息或补助。
(五)鼓励台资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请省属重大专项、省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台资企业在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凡符合《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字〔2007〕224号)相关要求,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程序和条件申请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或贷款贴息;台资企业与国(境)外企业进行合作研究项目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产业化项目,凡符合《浙江省国际合作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科外发〔2008〕49号)相关要求,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程序和条件申报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获取相关资金支持;允许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发展中心,符合条件的推荐认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科技奖励,有关申请程序和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