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对台资企业知识产权的政策支持与保护。台资企业以我省企业法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可以申请各级政府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各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认定。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台资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版权、植物新品种、商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为台资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七)鼓励台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知名商号。台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且出口达到一定标准的台资企业可申请认定“浙江出口品牌”。
(八)加大对台资企业节能降耗的支持。为支持台资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符合《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8〕134号)的台资项目,可申请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资金的补助或奖励。
(九)鼓励台资企业承建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质的台资企业拓展大陆市场并参与我省扩大内需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
二、加强对台资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加大对台资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在浙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各自总行对台资企业专项融资用于支持我省台资企业融资;对有市场、有订单、信用记录较好的台资企业要合理确定授信品种,增加信贷投放。
(十一)创新金融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台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元化动产抵质押及多户联保、个人无限责任连带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融资产品;利用省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平台,通过“打包贷款、统借统还、抱团增信”的运作机制,为台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探索发行面向台资中小企业的集合信托计划,整合财政、信托、担保、社会资金、风险投资等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共同设立担保公司,为中小台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鼓励台资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积极引导我省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国内A股股票市场上市。相关部门要将符合转型升级要求和上市条件的台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给予扶持和指导。同时,积极支持已上市的台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再融资。
三、积极落实台资企业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