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对台资企业代理报关业务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台资企业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收政策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十四)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台资企业税收。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营业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台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按规定即征即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作品和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政策,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十五)减免部分台资企业设备更新税收。台资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购置的用于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台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中抵免。
(十六)鼓励台资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总额;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2008〕156号)要求的,允许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七)鼓励台资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
(十八)减征、缓交困难台资企业相关税费。台资企业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台资企业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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