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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

  (十九)减轻台资企业社会保险负担。2009年按照《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的基础上,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四、支持台资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
  (二十)优化台资企业进出口通关环境。进一步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开放口岸开通与台湾的直航业务,支持和帮助台资企业充分利用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政策的各种优势,积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二十一)简化台资企业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手续。完善加工贸易征税和审价作业,加强对重点涉税企业和纳税大户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指导,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手续,便利台资企业转变销售模式。
  (二十二)优化台资企业贸易收结汇手续。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时,允许在确已出口但因数据传输时滞造成可收汇额不足的台资企业,可先结汇后核查。简化台资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适当提高来料加工项下出口可收汇额度核定比例。
  (二十三)优化台资企业出口退税手续。对符合产业政策、信誉良好、规模较大的台资企业出口产品,逐步实施“先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鼓励台资企业经批准后外购产品并享受出口退税。
  (二十四)优化台资企业检验检疫手续。对我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优先推荐实施国家质检总局“绿色通道”制度和“直通放行”制度,并可参照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一类企业管理。对我省台资企业进出口检验检疫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费用、简化程序。对台资企业从事对台小额贸易根据“同等优先、适当放宽、风险管理、有序促进”方式进行检验检疫监管,优先受理报检、检验检疫、代理放行。
  五、优化台商生产生活环境
  (二十五)改善台商投资环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都要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台商投资创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环境,及时协调解决台资企业、台商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六)完善台商维权机制。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台商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台商投诉,做好相关协调工作。高度重视台资纠纷处理,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
  (二十七)保障台资企业用工需求。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根据台资企业的用工需求,通过多种渠道,推荐各类人才到台资企业就业,并适时为台资企业举行专场人才招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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