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9〕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汕头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印发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一、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重点推进与系统配套相结合,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为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创造有利条件。
二、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从2009年1月1日零时起,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项收费(以下简称“五费”)。已经预收的2009年“五费”收入,经清理核实后采取退费的形式返还缴费人。
(二)逐步有序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按照积极稳妥、分期分批、兼顾效益的原则,逐步撤销现有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对虽已撤并收费站点,但其债务纳入年票制、统贷统还或相邻站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收费问题,也要认真研究采取办法,充分体现国家关于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的要求。
(三)按照国家规定,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四)明确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分配原则。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分配遵循国家规定的“保证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我市所得的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性收入和增长性收入具有专项用途,除替代性收入可按照原相关规定提取水利建设基金、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公路的养护、建设以及交通运输管理,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各地财政不得安排用于其它支出。地方替代“五费”的支出将通过省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分配到地方。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支出纳入各地政府一般预算,按照政府一般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预算的编制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