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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晋政函[2009]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4]38号)的有关规定,经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市、区)、市人民政府推荐,专家实地审查,核定天镇县新平堡镇等5个镇为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太原市晋源区店头村等25个村为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一、充分认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重要意义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资源和精神财富,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对于研究我国不同地域历史村镇的传统风貌和建筑艺术,传承优秀文化,增强人民群众的民族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塑造村镇特色,促进村镇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历史文化名镇镇域、名村村域内重要自然景观和文化遗存是名镇名村的组成部分。经过近几年的调查、研究、挖掘、保护,我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遗产保护体系基本形成。但在保护中也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有的村镇由于不合理的建设和旅游性开发,造成一些极具价值特色的空间格局、历史环境遭到破坏,村镇的基础设施陈旧老化,许多传统建筑年久失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坚持 “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二、科学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是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空间资源进行合理布局和科学调控、是其保护、建设和利用的依据。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公布后一年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完成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要在保护规划中,明确保护原则、内容和范围,划定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等保护层次,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与要求。历史文化名镇镇域、名村村域内重要自然景观和文化遗存要纳入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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