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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新闻曝光事件的调查处理制度和监督查处结果的公开制度。对新闻媒体披露和反映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重大问题,行政监督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行政监督方式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机关应当不断创新行政监督方式,主动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包括以下方式:

  (一)检查或者调查;

  (二)行政电子监察;

  (三)政府绩效评估;

  (四)考核;

  (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

  (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七)行政制度审查;

  (八)行政问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检查或者调查包括以下方式:

  (一)开展对行政行为的检查;

  (二)专项督查;

  (三)重大问题调查或者专项调查;

  (四)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网上执法反馈系统、网上公共服务系统、网上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网上监督系统,实现实时电子监察和督查督办。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加强政府绩效管理,优化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完善政府绩效评估方法,强化对政府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促进政府绩效持续改进。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主要包括: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条 行政制度审查主要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审查;

  (二)行政机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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