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场所内人员密度每床不得小于2.7平方米。
九、场所内房间窗户不得安装影响抢险救援的防盗网。
十、儿童休息时应有专人看管,各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十一、应配备一名经消防培训持证上岗的安全监护老师。
十二、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附件2
关于《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制定的说明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及消防规范对于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主要是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有关"儿童活动场所"及广东省公安厅制定的《"三小"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中有关小档口的消防安全条件制定。
具体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依据:
第一条: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7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超过三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6条: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二条: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8条:各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小于2个,疏散门最近缘距离不应小于5m。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8条: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