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司法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取消监督指导律师资格考试、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职责。
(五)增加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管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定依法治省和法治山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省工作,指导检查全省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省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等相关社会法律顾问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九)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