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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山西省市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五、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与实施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相结合,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在考核期的期中开展中期督促检查,在考核期结束后开展期末综合考核。

  六、期末综合考核在考核期最后一年进行,对考核期间五年来,各有关市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工作绩效和尽责情况开展全面检查,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根据防沙治沙工作的实际,综合考核内容包括防治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个部分,总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工作突出、工作合格和工作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认定为工作突出,60-89分的认定为工作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认定为不合格。

  期末综合考核进行之前,由各有关市级政府组织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考核年度的10月底前报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省考核工作组于各有关市自查结束后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对治沙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以有关部门每年开展的造林、种草、小流域治理等任务完成情况的核查结果作为参照依据,分别由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标准、规程进行抽查统计,汇总后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对各项防治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由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现场调查等形式,按照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

  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于12月份将期末综合考核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向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且考核结果为工作突出的市级政府,予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政府,责成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七、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市级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交由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有关市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对在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各有关市级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防沙治沙工作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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