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做好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20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的制度保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学生的亲切关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基本原则及宣传发动
坚持自愿的原则,通过宣传引导,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市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向学生做好宣传讲解工作,要将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文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捷明快的形式,把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筹资水平、缴费和补助标准等政策讲清楚,把大学生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等内容说明白。同时,各高校可通过校园网、布告栏等方式向学生公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方法,及时解答学生最为关心的问题。使学生在充分了解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增强参与这项工作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落实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