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提出的“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的要求。为把党中央的这一要求落到实处,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明确各自职责,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做好大学生参保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在校大学生参保工作于2009年9月开学前全面启动实施,大学生参保应以学校为单位参加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学校应按要求,负责本校学生申报参保资料的填写、审核、汇总等工作,到所属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
四、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在校大学生参保,并确保参保大学生及时享受待遇。同时,还要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合理的缴费标准,不断提高医疗待遇水平。对缴费有困难的大学生可由学校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二)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各高校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要求,做好在校大学生的门诊统筹工作,门诊统筹费用拨付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水平,由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拨付到大学生所在高校定点医疗机构。
(三)各高校大学生门诊统筹费用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134号)要求,加强对门诊统筹费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证参保大学生及时有效地享受到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同时,对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要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大学生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住院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均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