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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国庆节”“中秋节”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 “国庆节”“中秋节”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知
由于2009年10月1日(国庆节)、10月3日(中秋节)为国家规定的休假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
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现对国庆节、中秋节征期顺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2009年10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0月23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0月23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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