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08月27日
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
为妥善解决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共同签订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国家四部委《
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多渠道筹资,到2009年年底前,将我省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含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下同)退休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及时拨付,省、市、县(区、市)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至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通过财政补助解决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对上述单位在职职工按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补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对退休职工按参保地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同时,要按照要求大力推进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要落实现行政策,做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城镇其他各类人员参保工作。到2011年底,力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2%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