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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2009年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对南宁市有关服务价格实行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2009年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对南宁市有关服务价格实行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桂价格〔2009〕381号)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各餐饮服务业、旅游交通业、停车场:
  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及商务与投资峰会即将在广西南宁召开。为了给博览会和投资峰会创造一个良好的价格环境,防止服务价格快速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2009年10月18日至10月25日)对南宁市的餐饮、旅游包车、停车场等服务价格实行如下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一、所有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也不得收取包厢费、自带酒水开瓶费以及正常营业收费以外的服务费。
  二、对市内包车和旅游包车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对市内包车(指100公里以内的)服务收费按附件一的规定实行分车型的最高限价;市区外包车(指100公里以外的)按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桂价格字[2002]51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自治区及南宁市物价局审批有服务收费标准的停车场,按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原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的服务收费按附件二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
  四、加大价格 (收费)监督检查力度。价格举报电话:12358。对不执行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南宁市包车服务收费最高限价表
  二、南宁市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最高限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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