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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中卫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科学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宁建办发〔2009〕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有偿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
  在建项目或已建未经规划验收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用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申请。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明确地块使用性质、用途、容积率、开发强度、建筑限高等技术性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容积率。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建设项目用地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行政行为影响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
  住宅建设用地因上述情况需要调整容积率的,还应考虑到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
  第六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的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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