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容积率的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提交详细调整方案,并附送规划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通过后,报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条件,经调查核实后,拟定土地出让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协议》,建设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协议》和补交土地出让金交款凭证,办理后续相关规划手续。
第八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的,不再调整容积率:
(一)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建设用地内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九条 建设单位补交出让金的标准为批准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价格,减去变更前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剩余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差额。
第十条 项目建设按照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在竣工规划验收时出现的实际容积率误差,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实际容积率超出批准容积率在3%以内的(含3%),属于容积率计算的正常误差范围,不需补交出让金;
(二)实际容积率超出批准容积率高于3%的(不含3%),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交出让金后,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补交出让金交款凭证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未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造成容积率变化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影响规划实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按原批准容积率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对于影响规划实施较轻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收取相关规费,建设单位缴清全部费用后,1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交超出批准容积率的出让金后,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补交出让金交款凭证,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补办规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