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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农林部门应对违法用地纠正整改过程中的复耕、复植加强监督,并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二十一)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案件移送查处暂行办法》(宁国土资〔2002〕74号)及时进行办理,并在作出查处结论后1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部门。

  (二十二)公安机关是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机关,负责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1、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的国土资源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

  2、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并依法从严处理。

  (二十三)市政公用、供电等部门对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气、供电;已供水、供气、供电的,接到国土、市容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应当停水、停气、停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停止供应。

  (二十四)发改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节能评审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节能评审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二十五)工商、环保、房产、文化、公安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合法用地、报建或权属凭证的办公、商业、住宅、生产用房等房屋及租赁合同备案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接到国土、市容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应及时查核执照、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并进行查处。

  六、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二十六)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党委、政府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的,可以提请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十七)市土地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同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特殊或重大的案件,可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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