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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项目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项目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林(农业)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大榭开发区社管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90号,以下简称《意见》),从2009年起的3年内,每年安排300万元茶叶专项资金,用于茶产业建设项目。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促进全市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如下订实施细则。

  一、茶园良种化改造和QS认证

  《意见》所称的“茶园良种化改造”、“茶厂改造和QS认证”两项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快茶叶市场准入制度与基础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59号)、市林业局《关于实施茶叶市场准入制度与基础建设项目的通知》(甬林生〔2006〕60号)的要求执行。

  二、扶持骨干企业

  (一)认定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内销茶叶生产企业可以认定为骨干茶叶企业:

  1.上一年度茶业产值500万元以上;

  2.企业生产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

  3.承担品牌整合职能,指导关联企业、茶农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进行生产,为茶农提供信息、销售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4.积极改善茶园生产条件,采用先进设备,提高生产能力。

  “宁波市八大名茶”加盟企业、省市级林业龙头企业优先考虑。

  (二)认定材料

  1.宁波市骨干茶叶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生产基地地形图、由乡镇(街道)政府与农林局认可过的承包合同;

  4.开展或参与品牌整合、标准化生产及服务工作的总结;

  5.基建和设备采购发票;

  6.其他证明文件或材料。

  (三)认定、补助程序

  1. 申请补助的企业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农林局提交认定材料,各地农林局审核后签署意见并于10月10日前报市林业局;

  2.市林业局进行审查;

  3.每年认定3~4家茶叶骨干企业,市级每企业补助5万元,县(市)区级等额配套。

  三、扩大营销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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